发布时间:2022-04-28 16:33:22 来源:潮州信息网
转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
降低疾控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
收费标准的通知
区卫生健康局:
现将市发展和改革局 市财政局《转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降低疾控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潮发改价函〔2022〕65号)转发给你单位,请遵照执行。原《转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降低疾控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安发改价〔2022〕5号
)同时废止。
附件:《转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降低疾控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潮发改价函〔2022〕65号)
2022年4月26日
抄 送: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潮州市潮安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4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