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8-23 10:55:16 来源:潮州信息网
编号:4451222022082302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饶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证日期:2022年08月23日
建设单位:饶平县东山镇人民政府
工程名称:饶平县东山镇部分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项目
建设地址:潮州市饶平县东山镇红丰村、水美村
建设规模:0平方米
合同价格:491.0859万元
工程总承包单位:
勘察单位:湖南城市学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湖南城市学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深圳市星中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广州粤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罗英龙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邓宗伟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温志芳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杨炽华
总监理工程师:罗朝军
合同工期:2022.07.25 ~ 2023.06.20
状态:正常
备注:质量监督注册号:2022-57;安全监督注册号:2022-57,新建村级污水处理站、厕改资源化利用污水处理设施、新建配套管网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