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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项目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1-17 21:19:22 来源:潮州信息网

饶府〔2023〕3号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切实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汤溪水库、牛角笼水库等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公告如下:

一、划界范围

序号

工程名称

工程类型

1

汤溪水库

大中型水库

2

牛角笼水库

大中型水库

3

大潭水库

大中型水库

4

坪溪水库

大中型水库

5

胜利水库

大中型水库

6

三百门水闸

大中型水闸

7

高沙水闸

大中型水闸

8

高堂水闸

大中型水闸

9

东溪水闸

大中型水闸

10

东风埭20孔闸

大中型水闸

11

东风埭10孔闸

大中型水闸

12

东风埭堤围

堤防

13

三百门堤围

堤防

14

高沙堤围

堤防

二、划界标准

(一)水库

工程管理范围:工程区:挡水、泄水、引水建筑物及电站厂房的占地范围及其周边,大型及重要中型水库五十至一百米,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二百至三百米;中型水库三十至五十米,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一百至二百米。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土地征用线以下的土地和水域。

工程保护范围:水库的工程区、生产区的主体建筑物不少于二百米,其他附属建筑物不少于五十米。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者土地征用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的土地。

(二)水闸

工程管理范围:工程区:水闸工程各组成部分(包括上游引水渠、闸室、下游消能防冲工程和两岸联接建筑物等)的覆盖范围以及水闸上、下游、两侧的宽度,大型水闸上、下游宽度三百至一千米,两侧宽度五十至二百米;中型水闸上、下游五十至三百米,两侧宽度三十至五十米。

工程保护范围:水闸工程区的主体建筑物不少于二百米,其他附属建筑物不少于五十米。

(三)堤防

工程管理范围:工程区:主要建筑物占地范围及其周边:西江、北江、东江、韩江干流的堤防和捍卫重要城镇或五万亩以上农田的其他江海堤防,从内、外坡堤脚算起每侧三十至五十米;捍卫一万亩至五万亩农田的堤防,从内、外坡堤脚算起每侧二十至三十米。堤防工程背水侧管理范围线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线重叠的,本次划定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可与划定有堤防河道及湖泊的管理范围一并实施。

工程保护范围:堤防工程区、生产区的主体建筑物不少于二百米,其他附属建筑物不少于五十米。

三、划界成果

序号

工程名称

管理范围

保护范围

1

汤溪水库

工程区:坝脚线外200m,两侧50m;

库区:坝顶高程线以下。

工程区:管理范围边线外200m;

库区:坝顶高程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

2

牛角笼水库

工程区:坝脚线外100m,两侧30m;

库区:坝顶高程线以下。

工程区:管理范围边线外200m;

库区:坝顶高程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

3

大潭水库

工程区:坝脚线外100m,两侧30m;

库区:坝顶高程线以下。

工程区:管理范围边线外200m;

库区:坝顶高程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

4

坪溪水库

工程区:坝脚线外100m,两侧30m;

库区:坝顶高程线以下。

工程区:管理范围边线外200m;

库区:坝顶高程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

5

胜利水库

工程区:坝脚线外100m,两侧30m;

库区:坝顶高程线以下。

工程区:管理范围边线外200m;

库区:坝顶高程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

6

三百门水闸

水闸上、下游宽度各300m;水闸两侧宽度各50m。

管理范围边线外上、下游各200m、两侧宽度各50m。

7

高沙水闸

水闸上、下游宽度各300m;水闸两侧宽度各50m。

管理范围边线外上、下游各200m、两侧宽度各50m。

8

高堂水闸

水闸上、下游宽度各300m;水闸两侧宽度各50m。

管理范围边线外上、下游各200m、两侧宽度各50m。

9

东溪水闸

水闸上、下游宽度各300m;水闸两侧宽度各50m。

管理范围边线外上、下游各200m、两侧宽度各50m。

10

东风埭20孔闸

水闸上、下游宽度各50m;水闸两侧宽度各30m。

管理范围边线外上、下游各200m、两侧宽度各50m。

11

东风埭10孔闸

水闸上、下游宽度各50m;水闸两侧宽度各30m。

管理范围边线外上、下游各200m、两侧宽度各50m。

12

东风埭堤围

内、外坡堤脚线外各20m。

管理范围边线外200m。

13

三百门堤围

内、外坡堤脚线外各20m。

管理范围边线外200m。

14

高沙堤围

内、外坡堤脚线外各20m。

管理范围边线外200m。

四、管理要求

(一)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二)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兴建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围库造地;

3.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矿、葬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管道上决口、阻水、挖洞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

4.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

5.在江河、水库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和排放污染物;

6.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7.在坝顶、堤顶、闸坝交通桥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超重车辆,在没有路面的坝顶、堤顶雨后行驶机动车辆;

8.在堤坝、渠道上垦植、铲草、破坏或砍伐防护林;

9.其他有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三)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伐木、开矿、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活动。

五、其他说明

本次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属行业管理需要,不改变土地的权属,也不作为土地权属的证明材料。

附件: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成果图

饶平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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