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2-04 09:47:22 来源:潮州信息网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关于耕地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我市各级党委、政府认真履行耕地保护主体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严厉打击非法占用农用地违法犯罪行为。为切实发挥案件查处的示范引领作用,市自然资源局决定公布部分非法占用农用地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通过公布非法占用农用地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向全社会持续释放严格保护耕地、依法依规使用土地、保持对非法占用农用地违法犯罪行为高压态势的信号。
潮州市潮安区李某某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案
一、基本情况
安徽人李某某在未办理用地手续情况下,于2013年开始擅自在潮安区凤塘镇凤岗村“水库内”土地上陆续搭建铁棚、污水池、修水泥路、建设宿舍等。经潮州市自然资源局鉴定,造成6.55亩为永久基本农田土壤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潮州市自然资源局与潮安区自然资源局联合开展调查,于2023年7月将该案证据材料移送区公安局;8月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立为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进行侦查;9月李某某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二、警示意义
本案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会同公安机关严厉惩戒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共同守护永久基本农田。法律禁令不可突破!《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动用土地的行为,实施之前都应该想一想法律有无禁令、违法是不是要受到行政处罚甚至承担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令和红线面前,都要打消企图侥幸过关的心理。本案当事人因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将付出应有代价,其他单位和个人要引以为戒,切不可为了一己私利触犯法律。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法律禁令面前,任何时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实施非法占用和破坏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行为。
三、相关法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第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第三十五条规定,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