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2-28 10:55:16 来源:潮州信息网
编号:4451022023122801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潮州市湘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证日期:2023年12月28日
建设单位:潮州市湘桥区铁铺镇人民政府
工程名称:铁铺污水处理系统工程
建设地址:潮州市湘桥区铁铺镇石坵头村
建设规模:6849.01平方米
合同价格:20894.9811万元
工程总承包单位:
勘察单位:中化明达(福建)地质勘测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中安(潮州)建设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广东华工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赖剑生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吴族洪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李德强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陈伟柱
总监理工程师:龚天鹏
合同工期:2020.10.26 ~ 2021.06.30
状态:正常
备注:质量安全监督编号:潮湘建质安监2023-13号;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赖剑生;建设规模:粗格栅及进水泵房1层,进水计量井1层,综合池1层,高效沉淀池、滤布滤池及紫外线消毒渠1层,出水计量井1层,储泥池1层,剩余污泥计量井1层,污泥脱水机房2层,鼓风机房及变配电间1层,空气计量井1层,除臭设备1层,加药间、机修车间及出水仪表小屋1层,综合楼3层,进水仪表小屋1层,门卫1层;厂外配套污水管道长度13.8km。(补办)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