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2-19 20:35:46 来源:潮州信息网
新修订的《潮州市水上交通安全规定》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近日,潮州海事局组织召开宣贯会,对新修订的《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潮州海事局指出,近年来,随着水上旅游业的发展,部分乡镇“自用船”参与非法载客情况时有发生,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新修订的《潮州市水上交通安全规定》吸取近年来我市在自用船管理登记、清理整治等方面的经验做法,明确了县、镇、村各级对自用船舶的安全管理职责,列举自用船舶摸查、登记、检查、考核要求和应当遵守的航行规范,明确整治清理要求。
潮州海事局副局长 卢仕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自用船舶的安全管理、督促指导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落实,镇人民政府就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用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落实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的机构、人员、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制度;村居要建立健全与本村自用船舶所有人、操作人员安全管理的责任制,与自用船舶所有人签订自用船舶安全责任保证书,及时制止自用船舶违法载客等行为。
同时,《规定》也明确自用船舶所有人对自用船舶负安全主体责任,并遵守相关规定。
潮州海事局副局长 卢仕杰 :在自用船舶具体安全操作方面,操作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操作能力,搭乘人员不得超过三人(含操作人员);要配备足够的救生设备安全器材,也不能超出核定的活动水域;不能从事客运、渡运、经营性运输等活动,不得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
《规定》还对自用船摸查记录的内容进行了说明,并补充相关职能部门对查处未经报备等船舶的后续处置措施。对于未经报备的自用船、“三无”船、水上摩托艇、皮划艇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发现后应进行制止查扣,通报移交属地县(区)人民政府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整治清理。
据了解,《潮州市水上交通安全规定》于2019年出台施行,为持续发挥《规定》对维护辖区水上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作用,我市组织对《规定》文本内容进行修改完善。新修订的《规定》共六章四十六条,对细化明确主体责任、规范乡镇自用船舶管理、水上应急处置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对港口水深维护、航标维护、桥梁管理、水情信息通报、防污染、防止碍航行为等通航安全保障措施进行细化。
来源:潮州电视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