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有林丽钿向潮州市地发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位于潮州市城新西路新南路粤潮花园F座3—4号车库,建筑面积33.9平方米。由于该建筑面积与初始登记中的确权面积(25.08平方米)不符,现购房人林丽钿持购房合同、发票、销售证等不动产的相关办证资料向我局申请按确权面积25.08平方米办理一手商品房转移登记。如有异议者请在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有效证件及相关资料向我局提出异议书面申请,公告期届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我局将给予办理上述不动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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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