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2-16 17:00:22 来源:潮州信息网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单元号  | 备注  | 
1  | 《国有土地使用证》,列潮府国用(2000)字第00099号  | 潮州市地产总公司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潮枫路中段市党政大院东侧  | /  | 2003年经市政府批准,上述两宗土地连同房产划转给广东韩江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并已核发房地产权证,权利人变更为广东韩江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现依该公司申请作废证书。  | 
2  | 《国有土地使用证》,列潮府国用(2000)字第00100号  | 潮州市地产总公司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潮枫路中段市党政大院东侧  | /  | 
公告单位:潮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