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7-20 10:55:16 来源:潮州信息网
编号:4451222023072001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饶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证日期:2023年07月20日
建设单位:饶平县新时代产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饶平县产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项目(一期)-饶平县高铁(高堂)产业园水族机电及宠物用品电商城(一期)建设项目
建设地址:饶平高铁产业园西北部A03-07-03地块
建设规模:91994.82平方米
合同价格:18783.8584万元
工程总承包单位:
勘察单位:汕头市潮汕水电勘察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广东新长安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广西两湾建设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林浩宇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姜晓光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陈顺发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刘军伟
总监理工程师:陈海荣
合同工期:2023.07.01 ~ 2026.08.17
状态:正常
备注:质量监督注册号:2023-34;安全监督注册号:2023-34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