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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9-18 18:03:22 来源:潮州信息网

2023年9月4日,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潮府办〔2023〕11号)。(以下简称《意见》)

一、制订《意见》的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住房保障工作,多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解决好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要高度重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土地供应要向租赁住房建设倾斜,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和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租赁住房,要降低租赁住房税费负担,对租金水平进行合理调控。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发展保障性住房不仅是民生福祉问题,更事关经济发展大局。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速和流动人口规模的扩大,进城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等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困难问题也是比较突出,需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

二、制订《意见》的依据

主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1〕39 号)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三、主要内容

《意见》共4章16条,主要内容包括指导思想、基本要求、政策措施、保障措施等方面。在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学习借鉴汕头、珠海等试点城市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重点从以下五方面提出加快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的措施:

(一)明确保障对象和建设标准。《意见》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用于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建设标准以建筑面积不超过 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

(二)明确重点发展区域。聚焦我市重点保障群体的居住需求,《意见》明确了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发展区域为城市建成区、工(产)业园区及周边、交通便利区域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切实提高住房保障的针对性和可行性。

(三)明确房源筹集范围。在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对房源筹集范围进行补充完善,主要有三方面:一是细化社会力量参建方式。规定社会力量可以通过租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等方式,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二是细化非居住存量土地利用范围。在有效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工业项目配套用地的基础上,鼓励利用城市中心区域、交通枢纽、学校和医院周边的存量工业、商业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三是细化盘活闲置住房范围。开展闲置存量住房清理,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存量公寓、住房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引导学校、医院和企业在满足本单位职工居住需求的前提下,将剩余宿舍型房屋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

(四)明确建设资金来源渠道。《意见》建立单位投资、市场运作、财政补助等多元化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资金筹措机制,并对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债券和统筹利用土地出让净收益、住房公积金等资金作出规定。

(五)明确工程项目审批要求。《意见》提出要结合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简化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立项审查、规划设计、施工许可等审批流程,并对供排水、供电、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报装接入实行联办,缩短工程项目审批时限。

《意见》还对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宣传引导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原文链接:《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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