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1-13 10:55:16 来源:潮州信息网
编号:4451012023111304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证日期:2023年11月13日
建设单位:潮州粤海清源环保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枫江深坑国考断面达标攻坚工程(潮州段)枫溪区一期市政污水管网
建设地址:潮州市湘桥区(韩江以西)、枫溪区和潮安区
建设规模:307290米
合同价格:68067.9571万元
工程总承包单位: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勘察单位: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广东华工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广东省科源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黄明池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王冬冬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李刚、韩佳泳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朱智刚、史成波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王冬冬
总监理工程师:龚天鹏、罗文雄
合同工期:2022.09.27 ~ 2023.12.30
状态:注销
备注:列潮府建施字[2023]012号,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黄明池,专职安全员:李贤福、欧锡光、黄乾达。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